各教学系(院)、各部门、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助力创“一流诚毅”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 院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增强学生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党委工作部、宣传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院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院团委要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学生社团成立、年审及注销的审批意见;
(二)负责学生社团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
(三)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审批、监督、指导、考核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
(四)协助开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拔、管理及考核;
(五)提供学生社团发展的场地保障。
第三章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20名及以上的本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应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院内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系(院)、教辅机构或院内学术科研机构等;
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对外交流合作部统筹负责。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拟任负责人,发起人须向院团委递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指导教师确认书(含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审批意见、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由主要发起人在指定时间内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完备的申报材料,由业务指导单位初审通过后报院团委。院团委会同学生工作部完成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成立。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评议审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学生社团方能进行新一年度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院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院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院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和院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院外人员未经学院许可,滥用、冒用学院名称(包括学院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院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院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专业指导,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党委工作部、宣传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团委等部门,注重发挥业务指导单位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为教学系(院)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与业务指导单位属同一单位。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老师参照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大学生导师)标准发放工作补贴,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的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经上级党组织或团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在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团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撒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须为中共党员);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团相关业务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三)在校期间未出现受到校纪校规处分、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遴选程序为:
(一)提名推荐。业务指导单位根据学生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要求,经过充分酝酿,提名推荐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成为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必须事先征得学生本人所在教学系(院)的同意。
(二)公开选举。业务指导单位指导学生社团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三)考察公示。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审核批准。业务指导单位将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人选报院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
第六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前,应由学生社团负责人提交活动申请,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同意后报院团委报备,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须在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若发现活动开展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应立即暂停学生社团活动并向院团委报备。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应遵守业务指导单位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指导老师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院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发布信息应通过业务指导单位网站、新媒体平台进行,因工作需要确需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的,须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院团委审核同意,并报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各类信息须征得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并向院团委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邀请院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院外参加活动时,原则上须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须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审核批准,并向院团委报备。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沙龙论坛等活动,需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相关社团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院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